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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王条款说"不" 商家"最终解释权"将被叫停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12 07:35:09

  日常消费过程中,市民经常看到“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明显带着些“霸王”色彩。从明天起,令消费者纠结、无奈的商家“最终解释权”问题终于有了结果,伴随《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实施,这种带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条款将被叫停。

  坚决对霸王条款说“不”

  从明天起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坚决对霸王条款说“不”。记者昨日为此采访了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该负责人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按照工商部门的解释,《办法》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比如,有些消费场所会提示“人身伤亡,概不负责”。对此,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指出,这样绝对化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如果消费者的人身伤亡与消费场所有必然联系,那经营者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另外,按照《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不少商家推行预付式消费,在消费券上限制使用期限,一旦过期,就作废,或是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限制消费者。这种做法就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所以也是违法的。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

  针对应当由经营方承担的风险却加到消费者身上的情况,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前几年我市旅游合同没有规范时,会出现旅行社组织一批游客出游,但因人数不够而不成行的情况。虽然旅行社退钱给消费者,但不成团的经营风险本应由旅行社承担,事实上却落到了游客身上。“旅游合同规范后,这一类情况已很少见了。”他说。

  不少商家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

  昨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当前商家在促销资料中注明“本活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情况仍然存在,如某房产公司推出的别墅宣传广告最下端印有“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字眼,某建材公司刊登的广告也注明“此次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多家汽车经销商近期的促销彩页中都注明了“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经销商所有”字样。

  当记者询问这些商家的工作人员,为何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时,有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不知情,有的则回答还没有接到总部关于停止使用“最终解释权”字眼的通知。

  一家服务行业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行业中绝大多数商家都会使用“最终解释权”字眼,因此自己也要使用,当然也是为了留一条后路。

  记者从消保维权部门了解到,当前带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条款合同主要集中在预付式消费中,包括美容美发、餐饮、洗车、洗衣、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也有大型卖场的促销活动以及商品房销售、汽车、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行业。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翁月珍告诉记者,“霸王条款”在消费维权领域是比较多见的,比如商家设定多种条件限制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有的甚至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一句话就规避掉事后的所有责任。这些行为都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以往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款可以依据,大多只能协调。

  商家违法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以前对于霸王条款没有处罚权,而《办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的执法将有法可依。”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商家,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该《办法》除了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责、权、利的均衡对等原则,还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经济责任担当以及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加大了工商部门对合同监督管理的力度,弥补了当前合同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工商部门将切实把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交易环境。

  与此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无论购买什么商品,都需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发票等。如果是接受服务时发生了损害行为,还要有证人书面的证明材料和消费凭证。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詹婷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