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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备案登记也需账户证明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18 08:13:23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根据暂行办法,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不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这名负责人说,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这个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