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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挪用预售款要受重处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18 10:12:09

  暂行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如果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从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而监管银行如果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当地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房产公司和监理公司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公司或监管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名负责人说,同时,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也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