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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抛下亲生儿子 5年后遭生母索抚养费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19 07:37:43

  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鸡东县的一位妇女王某带着5岁儿子来到宁波,向其生父索取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结果一波三折。该案经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官的多番调解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2004年2月,王某从黑龙江来到宁波打工,和谢某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就同居一室。可在第二年儿子小谢出生刚两个月,王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合而分手。

  当时,两人口头约定儿子归王某抚养,谢某则每月提供抚养费500元。前几年,谢某按时寄送抚养费,两人也相安无事。

  但随着小谢的成长,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王某向谢某提出增加抚养费,谢某断然拒绝。

  王某便带着儿子赶到宁波与谢某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将谢某起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

  王某说,她作为孩子监护人,并无固定职业,而谢某年收入达10多万元,其作为生父理应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她要求将谢某支付儿子抚养费提高到每月2000元,直至成年。

  但谢某的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是用于满足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黑龙江省鸡东县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为250元左右/月。另外,谢某的年收入只有2万元左右,无法承受过高费用。

  负责主审该案的海曙法院曹法官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后,双方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1200元。 (东南商报记者 杨继学 通讯员 伍春玉 刘小哲)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