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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八成会员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市民可说不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1-20 07:48:48

庄 豪 绘

  中国宁波网讯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本月中旬开始实施,《办法》叫停“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然而昨天上午,笔者随工商部门到市区部分餐馆、美发店等检查发现,商家推出的会员卡、充值卡中,有八成解释权归商家自己所有,有的还称“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

  工商部门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比较突出,因此从本月中旬开始,国家工商总局推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也就是说,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法不成立。

  由于《办法》刚刚实施,商家对此几乎不知情。在彩虹南路一家美发店,笔者看到其会员卡中注释为“商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解释权”,店长表示会员卡是总部统一制作,本店出售会员卡之前,会在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但并不知道工商部门的规定。在世纪东方商业广场地下的美食广场,发卡方也称“保留最终解释权”,同时表示对工商部门的规定不知情。对此,江东宁东工商所向相关店家发送了要求整改的行政意见书。

  当前大多数商家推出的会员卡、储值卡、贵宾卡没有专门的纸质合同,仅在卡片背面用文字加以约束,这类文字要约可视为格式合同,有八成会员卡在背面注明类似“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工商部门表示,这种擅自设定解释权归属的做法,违反了《办法》相关规定,希望商家及时修改。

  宁波日报记者张 燕 通讯员陈莹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