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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对方轿车并已办理证件,能否要求返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1-20 08:51:36

  [问题]

  象山读者张先生问,去年初他与江某相识并谈婚,后张先生出资15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赠送给江某,并以江某的名义办理了行驶证。现江某提出与其分手,能否要求对方归还轿车?

  [说法]

  张先生是单方出资购买了轿车,并赠送给江某以她的名义办理了相关证件,从具体情况看,这是一种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的张先生,其赠送行为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而是为了与江某结婚。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张先生的目的就实现,轿车自然归江某;但如果双方未结婚,显然有违张先生赠送轿车的本意,轿车归江某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江某自然失去了继续取得轿车的合法依据。正因为张先生没有与江某成就结婚的条件,决定了轿车虽然办理了相关证件,但赠与并未生效,轿车的所有权也就仍然属于张先生,他有权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张先生可以要求返还赠送的轿车,只是纯从法理角度而言的,其先决前提是,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辆轿车确实是他购买后再送给对方的。

  (象山县司法局 叶承超)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