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案情]
灵灵是2009年入园的新生,学校开学不久的一天,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户外活动过程中,灵灵从海洋球的围栏处翻出摔倒致右锁骨骨折。在对如何处理此事协商未果后,灵灵的父母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3000余元。
灵灵的父母提出,2岁的灵灵完全缺乏生活自理和风险认知能力,又刚入园不久,在学校时的人身安全完全依赖学校悉心照顾。但学校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未尽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孩子的身体受到伤害,给孩子和其家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作为被告的幼儿园则表示,学校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学校对此事不存在过错。首先,学校的海洋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还在海洋球的出口处也放置了台阶;其次,幼儿从海洋球处出来时没有从台阶走而直接从围栏处翻出受伤,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学校安排了两个教师组织活动,孩子的活动均在教师视线范围内。但由于事故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根本无法预料和防止,因此,孩子的受伤是一个意外事件,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对其承担过错责任,但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学校提供的海洋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在使用海洋球的过程中,为确保海洋球的安全使用也设置了台阶,但本案中的受害者年仅2岁,且进园时间短,对幼儿园的环境不熟悉。幼儿园方面明知幼儿在海洋球中玩耍,却没有对其进行适当的帮助,故应认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000余元。
宁波日报记者 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