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特殊作用
在物业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建设局等行政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些物业纠纷案的发生与房屋建筑质量、公用设施质量等历史遗留以及物业服务手段缺位、服务意识不强、无序竞争等有直接关系。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主管机关,建设局可以管理并引导物业公司的发展,也可对物管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建设局可依照职能权限责令其改正,属于房产质量原因的,可要求房产公司限期解决。
除了职能部门外,为物业纠纷案的解决起到作用的还有一些特殊的成员。
一起物业纠纷的调解过程
去年,慈溪一家物业公司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其所管理的商业步行街的17名业主付清拖欠的物业费。法院立即联系了该市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启动了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4天后,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办公室人员与步行街所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员一起对该系列案进行调解。
业主们说,步行街房屋很多檐瓦破了,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安全隐患,反映过多次,但没人来修;步行街配电箱从不上锁,里面电线放置零乱,很危险;垃圾也没有及时清理,傍晚时无证摊贩随意摆摊。
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不足,同时表示愿意尽快改进。
由三方人员组成“老娘舅”转而做业主们的工作,讲清法律关系,希望双方互相理解。经过工作,业主们作出让步,并当场付清了物业费。
这起拖了一年半的物业管理费纠纷,不到3个小时就得到了化解。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金萍 王蓓 舒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