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未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企业自备车用于运输生产资料和自家送货,却要被道路运输稽征所处罚。”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卓祥騋在海曙区接待部分市人大代表时,代表们在座谈会上表示,对这一做法不能理解。
据了解,《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运送生产资料或者产品的车辆,非为本单位职工和本人生活服务,也属于营运车辆范畴,须办理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建宏、徐卫民等市人大代表先后就这一问题在市人代会上提交了相关代表建议。胡建宏、徐卫民等代表认为,企业自备车并不属于经营性质,要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影响税收缴纳等复杂程序,许多小企业不愿办。首先,企业办营运证,须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畴中增加“运输”业务。其次,增加了“运输”业务后,涉及国税征收范畴,增加企业负担。此外,企业还要派驾驶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每年还要进行年检等。
参与活动的相关政府部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并表示,目前国家、省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从事送货服务、采购生产资料的企业自备车必须办理营运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了解到自备车车主较多的意见和建议,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正在修订,我市已经从多渠道提出了反映宁波实际的修改意见。对于执法的人性化问题,目前正在通过简化办证程序、加强宣传等手段,努力为自备车办证做好服务。
卓祥騋在听取代表们发言后指出,这次代表接待活动,专题研讨“自备车办理营运证”问题,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研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作了充分沟通,基本形成了共识。希望有关部门结合我市法规执行的实际情况,主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法规修改意见,争取使法规得到满意的修改。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改善办证服务,提高执法水平。相信通过广大人大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这一问题会有圆满的结果。
宁波日报记者 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