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25 09:26:45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