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豪 绘
[案情]
汪某与殷某是初中同学,2008年2月,两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再次相遇并恋爱。
期间殷某的前男友邹某不断进行骚扰,要求支付6万元分手费作为补偿。
2008年3月至5月间,殷某先后分三次付给邹某6万元钱,邹某承诺今后永不干涉殷某的生活。但此后邹某依然经常骚扰殷某。同年5月18日,殷某曾因此报警。但没过多久,殷某忽然提出跟汪某分手,汪某虽觉不解,但最终两人还是分手。
一年后,汪某忽然发现殷某已跟邹某结婚,还有了孩子,此时他感觉自己受骗,他找到殷某,要求其归还当初给邹某6万元钱中的51000元,汪某认为这笔钱是他出的,由于当时两人正处热恋,因此没有要求殷某出具借条。但汪某的要求遭到殷某拒绝,汪某因此告到法院。
庭审时,殷某承认自己当年确实给了邹某6万元钱,但那笔钱是她向朋友、家人借的,跟与汪某谈恋爱时他花在自己身上的钱无直接关系。
经奉化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殷某补偿汪某1万元。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要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贷关系,需要双方有发生借贷的合意、借款的实际交付等,出具借条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尽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从法律角度讲,汪某与殷某的借贷法律关系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定。这其中除了被告殷某否认向汪某借款的合意外,汪某提供的银行取款明细凭证,因为显示的取款数额为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小额取款,且是隔天取款,法院就无法认定这些取款是否就是汪某认为交给殷某的51000元。另外,即使法院认定了汪某将51000元实际交付给了殷某,但由于汪某当时怀着与殷某结婚的目的,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认定双方之间到底是基于借贷、附条件的赠与还是无偿赠与而发生经济往来。
法官因此提醒,朋友、亲戚之间的借贷,往往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会出具借条,但从法院裁判角度出发,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双方发生矛盾,在借款人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宁波日报 吴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