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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四):为人担保要三思 落笔签字需谨慎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0-11-28 14:03:47

  【案例】小李今年二十岁出头,是当地一家钢铁企业的一名普通工人,月收入两千多元。2008年,小李的朋友小张找到他,说要办一个糖果店,需要贷款5万元,让小李给他做保证人。以为都是朋友,所以小李没有多做考虑就答应了此事。后来,由小李做保证人,小张取得银行贷款5万元。并且,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手后,小张并没有如他所说开糖果店,更加过分的是,贷款后9个多月,小张非但未偿还过一分本金或利息,更是不见人影,玩起了“失踪”。前些天,银行将小张及保证人告上法庭,要求小张偿还欠款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案中,小李盲目为人提供担保,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期限届满小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金及利息。虽然,法律亦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在本案中,向不知踪影的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已成为镜花水月,不切实际。至此,小李才意识到事情的的严重性,他将因自己的一时鲁莽而背负几万块钱的债务,并且此笔损失将很难追回。

  【温馨提示】综上所述,给人作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不要随便给别人做保证人,更不要轻易成为别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有人要求你为其承担保证责任,一定要谨慎;若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更要经过深思熟虑。否则,出现上述案例中小李那样的情况,遭受了损失,可就悔之晚矣!

【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