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从12月1日起,房屋过户时须同时提交《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据了解,《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有两种:一种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过户,须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一)》;另一种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过户,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二)》。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一)》时,需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盖章,对物业服务费用已经约定清楚的或房屋出售人没有物业服务费用债务遗留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证明、盖章。
市建委房综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务必要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随同房屋过户资料一起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否则将影响房屋及时过户。目前,市三区可到市房屋登记机构窗口领取该《清单》,其他县(市)区可到各相关房屋登记机构领取。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颜庆竹 吴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