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欠缴物业费房产不能过户 办过户要带结算清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1-30 07:54:16

  中国宁波网讯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12月1日起,房屋过户时须同时提交《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据了解,《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有两种。一种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过户,须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一)》;另一种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过户,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二)》。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表一)》时,需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盖章,对物业服务费用已经约定清楚的或房屋出售人没有物业服务费用债务遗留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证明、盖章。

  市建委房综处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办理房屋过户时,务必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随同房屋过户资料一起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否则将影响房屋及时过户。目前该《清单》市三区可到市房屋登记机构窗口领取,其他县(市)区到各相关房屋登记机构领取。

  宁波日报记者 王岚 通讯员 颜庆竹 吴培均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