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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红酒需交50元开瓶费 消费者维权困难大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1-30 12:57:17

  中国宁波网讯 “找老乡到餐馆聚会,带了一瓶好酒想给大家尝尝,没想到竟惹了一肚子怨气。餐馆硬要以‘谢绝自带酒水’为由,收50元开瓶费。”前天,尚先生给记者来电,诉说当晚在“涌上外婆桥”餐馆遇上的烦心事。

  前晚,尚先生约了几个老乡到“涌上外婆桥”天童北路店用餐。席间,尚太太拿出一瓶红酒说,这酒自己收藏了很久,今天特地带来给大家助兴。每人倒了不足半杯就倒完了。大家喝得正欢,服务员走进来说:“这是自带的酒水吧?我们这里有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你们这种情况,要收50元开瓶费。”

  “我们点了你们店的白酒、啤酒一大堆,自带一瓶红酒就要收50元?”服务员的话让一桌人摸不着头脑。这时,服务员送上一张单子,单子一个角落确实有类似“谢绝自带酒水”的文字。

  和服务员商讨未果,尚先生将此事反映给本报记者。记者找到该餐馆的收银台,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出示了一张A4纸打印的“规定”,制定者署名是餐馆方,也未见盖章。

  服务员找了餐馆一名值班负责人,对方询问服务员是否事先向客人声明过这个规定,服务员表示发现时顾客已经在喝了,事先没有声明。随后这位值班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费是绝对没问题的,这是根据中国某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不过可以改收30元。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尚先生不想继续争辩。他告诉记者:“100元也难买一个好心情,所以为30元跟餐馆争吵,不划算,还是算了。”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对于自带酒水、餐馆加收开瓶费的做法,几乎无人支持。有市民甚至说,餐馆的酒水价格普遍高于市场,禁止自带酒水就是逼着顾客喝高价酒。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类问题,今年4月,中消协曾在一份声明中表态说,对于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态度一直没有变化,仍持反对意见。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袁广兴律师表示,餐馆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需有事先提醒,否则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餐馆行使自定服务内容和价格的经营自主权,必须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前提。餐馆需在店堂告示和在菜单醒目位置注明“不准自带酒水”,以及自带酒水的收费标准等,否则便是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这类“霸王条款”袁律师说,目前要对抗这类“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根本找不到依据,这种“真空”状态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困难。

  宁波晚报记者 张全录

  报料人尚先生(手机尾号9116)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