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女子不会游泳被同伴强行拉下河 结果不幸身亡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2-01 07:49:28

  今年8月,鄞州一名中年妇女被两同伴强行拉下河游泳,结果被河水冲走,不幸身亡。

  昨天上午,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鄞州法院开庭审理。

  回放

  饭后被朋友强拉下河游泳

  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案情:

  今年8月2日中午,龚某应邀到同事巴某家吃午饭,共有6个朋友。席间,他们相约饭后一起去游泳。

  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他们来到鄞州区石碶街道星光村菱池碶闸门附近的河边,同行的何某和刘某率先下河游泳,龚某等人则站在岸边。

  不久,刘某上去拉龚某下水,龚某吓得连声说自己不会游泳,不肯下水,但是刘某和何某还是坚持,一人拉住龚某的一只胳膊将其拉下了水。

  刚开始,站在浅水处的龚某想上岸,但是刘某和何某又将龚某拉到了深水处。

  当时,碶闸正在泄水,深水处水流湍急,龚某被水流冲向下游,刘某和何某赶紧去拉人,但是水流实在太急,他们一起被水冲了几十米远。最后,刘某不得不放手,龚某一转眼就被河水冲得没了影踪。

  庭审

  两被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龚某、刘某和何某都过了而立之年,有各自的家庭。刘某来自江西,开一间小店。何某没有固定的职业,龚某和何某都是本地人。

  公诉人宣读了案情后,控辩双方就被告的主观恶意性和是否积极施救进行了辩论。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两被告的主观恶性比较小,且在受害人发生意外时已经积极施救。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在被害人龚某非自愿且告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拉入水中游泳,又在其非自愿的情况下将其拖入深水区,并最终导致其被水流冲走后死亡。他们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成年人,两被告人应该预见到危险性,属于过失行为。综上所述,刘某和何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原告还向被告提出80多万元民事赔偿。就民事赔偿方面,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庭外调解。

  法院将择日宣判。

  懊悔

  一下子害了3个家庭

  昨天,受害人龚某的女儿小沈一直坐在原告席上低着头啜泣。小沈在母亲事发第二天,刚收到大学入学通知书,但她却高兴不起来。更让她伤心的是,她外公得知噩耗后悲痛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了。

  庭审结束后,龚某的弟弟告诉记者,龚某很善良,脾气很好,在四姐弟中,排行老大,10多年前从余姚来到宁波。

  小沈是龚某唯一的孩子,深受母亲和外公的疼爱,一下子失去两个至亲的人,对小沈的打击非常大。

  刘某说,他和何某都不认识龚某,“我和她在一起不到一个小时,我没想过要害她。我以前带着老婆孩子在河里游泳过,没想到……”

  东南商报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陈雷 余宁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