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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适房管理与省里新修订的办法基本无区别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2-02 07:35:24

  核心提示

  2005年实施的浙江省经适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修改后规定经适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拥有一套住房是很多住房困难群众的梦想。5年前,浙江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举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一《办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而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过,在办理贷款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经适房准购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将被禁止。

  严格限制购买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具有本市、县(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无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如果申请者是单身,年龄要在35周岁及以上。

  如果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这些房屋的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办法》还规定,将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进行严格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必须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在定价之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

  此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据《浙江日报》

  宁波与省里的办法基本无区别

  “省里新修订的这个办法,不管是对经适房房源面积、购买条件等的限定,还是对经适房定价方式的规定,总体内容与宁波目前实际在操作的基本没有区别。”市经房办有关负责人昨晚告诉晚报记者。

  据该负责人介绍,宁波早些年推出的经适房——主要是最早一批位于谢家、徐家漕等区域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部分房源的面积超出了省里新规定“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有的房源面积达到90平方米左右。但近两年新建的经适房,包括洪塘经适房项目、三区自建的经适房项目(海曙“水岸花园”、江东“陆嘉家园”、江北“应嘉丽园”),以及刚开工的陈婆渡经适房项目、高桥蒲家经适房项目,套型面积都在70平方米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新建的这些经适房项目,都是高层、小高层房源,因此这样的面积设计与省里的新规定并不相悖。”这位负责人称。

  据记者了解,对于经适房购买条件的规定,包括家庭收入标准、住房条件、户籍年限、年龄等方面,宁波比省里的新规定更为细化。

  近两年来,宁波新推的经适房,从申购到核准再到销售各环节,房管、民政、街道等相关部门也一直严格把控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实行公示制,接受各方监督。

  此外,宁波经适房销售一直实行政府定价制。在销售之后,房管部门也会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方面,对准购家庭予以协助。(记者程旭辉)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