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银行房贷时,享受首套房的优惠,象山的李先生在买第二套房时,借用姐姐的身份信息,将房子登记到姐姐名下。
孰料,姐夫欠了人家很多债,这套登记在姐姐名下的房产被要求抵偿部分债务。于是,姐弟只得对簿公堂。昨天,象山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结”的案件。
昏招〉〉〉借用姐姐身份办房贷
2009年6月初,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看中了象山丹城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于当月支付定金1万元。
由于一次性支付不了全额房款,张女士需去银行办理按揭。而她家早在2008年就购买了一套房子,若购买第二套房则不能享受首套房房贷的优惠政策,不但首付比例大,而且房贷利率也高出不少。
“找个知根知底的人,没买过房子的,假借其名义,银行也审查不出呀。”张女士认为自己想出了绝好的点子,跟丈夫一商量,丈夫也同意了。
夫妇两人思来想去,最终想到了李先生的姐姐——经济条件好,自住房宽敞,估计不会在意所谓的首套房贷优惠。于是,张女士出面与姐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
张女士说,姐姐欣然应允了,并将身份证交付给她,她就以姐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又以姐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50多万元,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就写成了姐姐的名字。
变故〉〉〉姐姐家陷入债务纠纷
2009年,李先生的姐夫因生意不顺,欠债外逃。债权人依法申请保全财产,姐姐名下的这套房产也在保全之列。
眼看着自己购买的房产就要沦为追偿他人债务的替代品,张女士心急如焚,经几番交涉无果,只得诉至象山法院。
“整个购房过程都是我经手的,首付款的钱都是我们家出的,每月按揭还款也都是我们家支付的,我这里有还款的记录单。”张女士强调,她真的只是借用了姐姐的名义而已。
本想减少购房成本,不料弄巧成拙,辛苦置办的房产却卷入他人的债务纠纷中。目前,象山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法官说,张女士要确认该房产的权属,可能要面临诸多阻碍。
律师提醒
这样“钻空子”得不偿失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傅凌云律师说,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傅律师还提醒,通过借用他人名义买房,虽然可以比较方便避开限贷这道“坎”,但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毕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如果双方没有合法公证或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自己出钱购买的房产很容易被他人占为己有。另外,使用他人名义购房,也等于让他人丧失掉了一次优惠的购房机会。
东南商报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