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颁发的文件中了解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上,重点解决好转移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是完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政策完善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四是完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政策。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
五是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宁波晚报见习记者 陈胜男 通讯员 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