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夏某出资为父母在镇海购买了一套房子,后夏某父亲立遗嘱明确该房屋由夏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2003年,夏某的母亲去世,为照顾父亲,夏某通过朋友介绍,雇请湖南人李某照料父亲的日常生活。两年后,夏父与李某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夏父便因病去世,房子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夏某认为该套房屋应由自己继承,但李某拒绝搬出,还把自己的子女接来一起居住。为此,夏某将李某告到了镇海法院。
庭审时,李某出具了夏某父亲生前所写的两份遗嘱,上面写明该房子在夏某父亲去世后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故作出判决,该争议房屋归夏某所有,其后母李某应在三十日内从该房屋搬离。
宁波日报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