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象山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下称办公室),日前,我县印发了《象山县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持有两证分别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009年9月30日之前,浙江省范围内实施暂住证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居住证分为《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据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我县,截至目前,我县已有17万人申领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根据《意见》规定,持有我县公安机关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到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据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现在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已基本享受到了对应的优惠政策。根据《意见》规定,外来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后,除了能够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子女职高段教育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已在象山购买住房,但户籍未迁入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住房所在地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类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的选举;符合积分落户相关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准予落户为本县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记者 郭媛媛 通讯员 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