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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猎头求职纠纷多 劳动者需提高认识保护权益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2-25 07:44:54

丁 安 绘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黄金锦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值得关注的是,该起案件的发生,与如今比较普遍的通过猎头公司求职有直接关系。

  法院:企业应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10年初,王某通过一家猎头公司的推荐进入某工贸公司工作,确定的岗位为外贸主管,月工资3800元。由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与此同时,他要求工贸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并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对方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工贸公司却称,根据其与猎头公司当初签订的协议,王某属于猎头公司指派到工贸公司工作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工贸公司垫付,他实际上并非工贸公司员工,因此,公司不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与工贸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贸公司应支付王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互相推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如今,猎头公司成了不少人求职和“跳槽”的助手,但与此同时,各种劳动纠纷也随之产生,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猎头公司借机克扣求职者的劳动报酬等等,而在纠纷发生后,用人单位和猎头公司往往互相推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情况,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除了用人单位和猎头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与劳动者未分清猎头公司的性质,对劳务派遣关系的实质缺乏认识有关。

  与求职者构成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

  首先,猎头公司从本质上说就是中介机构。他们往往与需要用人的单位签订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代为物色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如今,猎头公司大多通过招聘网站对求职者进行筛选,与基本符合要求的求职者联系后进行面试,在一般情况下,求职者与猎头公司见面时不需要支付费用,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猎头公司支付报酬。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猎头公司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即求职者)之间起到了一种中介作用。

  其次,劳动者与猎头公司之间如果要形成劳务派遣关系,需要符合诸多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仅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明确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具体内容,同时,还要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将该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猎头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往往含混不清,这是造成劳动纠纷发生后,猎头公司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这种含混不清的情况,相对更有利于劳动者,在慈溪法院审理的这起纠纷中,法院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认为工贸公司所辩称的王某为猎头公司派遣人员的说法不能成立,并判决原告王某胜诉。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