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朱 铭 通讯员 胡明敏 整理)目前,很多企业仍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由于劳资双方权利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员工在企业面前缺少话语权。 “十二五”期间,政府能否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适应。 其实,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