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对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这标志着我市实现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
《意见》明确了三类保障对象:一是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持证残疾人;二是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三是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成年(18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该《意见》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宁波日报记者卢 磊 通讯员周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