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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被终止 检察官巧妙化解多年纠纷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1-10 12:39:31

  中国宁波网讯 “我们没有意见了!检察院办事公道,真的谢谢你们!”申诉人褚某夫妇紧紧握住宁海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长河的手,感动地说。近日,这起历时三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7年8月2日,是令褚某夫妇撕心裂肺的日子,他们年仅7岁的儿子小辉在宁海县一市镇一座尚未完工的水库边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据查证,这座水库在2007年4月由一市镇政府招标,但尚未完工却中止了施工。原来该水库承包人孙某冒名湖北某工程公司同一市镇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事发后工程就此中止。此时水库防浪墙有两处缺口尚未建成,存在安全隐患。2007年9月12日,褚某夫妇状告湖北某工程公司和一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湖北某工程公司赔偿褚某夫妇损失人民币5795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褚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孙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获罪,执行有期徒刑两年,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被执行人湖北某工程公司又与这起案件毫无瓜葛。法院为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褚某夫妇随后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立案后,该案交给了宁海县检察院办理。

  宁海县检察院接案后,经深入调查发现,褚某夫妇因诉讼花去了近两万元钱,2009年4月褚某在做泥工时又不小心从三楼摔下导致下半身残疾。这笔赔偿金对褚某夫妇非常重要。检察官还了解到,一市镇政府还欠着孙某两个月的“应付工程款”。为此,检察官多次到一市镇协调工作,要求镇政府从应付工程款中划出赔偿部分支付给褚某一家。检察官的建议引起了镇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久后,一市镇人民政府分三次将部分应付工程款作为褚某的赔偿款全额支付。同时,检察官还给褚某在当地安排了一个照看店铺的工作。

  宁波日报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柴姗姗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