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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印店拿情侣照到网上去做广告 还迟迟不删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1-18 08:24:55

  “我和男朋友拍的情侣照片被一家快印店拿去在网上做了店里的广告,我们都是很低调的人,他们却让我们如此抛头露面,实在尴尬!”昨天上午,市民毛小姐给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来电诉说委屈。

  情侣照被用作广告

  据毛小姐介绍,昨天,一位朋友告诉她,在宁波拉手网上看到一个快印店的广告,广告上展示了用私人照片制作的台历,台历上的照片是毛小姐和他男朋友的情侣照。

  毛小姐闻讯后很震惊,想起3个月前,自己在这家快印店用自己和男朋友的合影制作过台历。毛小姐急忙上网一看,发现快印店的广告上,用毛小姐和男朋友的照片制作的日历旁,还有广告文字:今日团购,仅售18元……

  要求删除迟迟不见动静

  昨天上午,毛小姐联系上了该快印店,对方向她道了歉,并表示,会让人去网上删掉毛小姐的情侣照片。

  可是直到昨天下午1点,毛小姐的情侣照依旧被挂在网上。广告下方还显示:距团购结束还有11小时7分……共有221人购买……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快印店,一位负责人表示:将派人立即去删除毛小姐的情侣照。不过,在3个小时后,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毛小姐的情侣照依旧在做广告使用。

  昨天下午4点,毛小姐再次给记者来电,谴责商家的不道德行为,并提出自己的忧虑:就算店家稍后删除了网上的照片,会不会私下还保存照片的底片,以后再用?

  昨天下午5点20分,店家删除了情侣照。该店市场部经理夏先生的解释是:因为删除照片要联系北京的网站制作方,所以拖延了一些时间。

  律师说法:当事人有权要求删除并赔偿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宁波亮明法律师事务所汪永强律师,他表示,未经肖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当事人有权要求违规使用人删除照片,并作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对于赔偿数额,汪律师说:要看用该肖像所做广告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大小及该广告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的大小。

  对于毛小姐的忧虑,汪永强律师表示不必担心。因为,在法律上界定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宁波晚报记者 张全录 实习生 侯晨捷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