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国家集体产权的房屋出租不再由个别人说了算。《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办法》今年起正式实施,在全市率先规范公房管理。
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出租公有住房过程中,低价出租给亲友或关系户,租期长、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租赁程序不到位、租金没有按规定入账等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现。另外还有部分房屋常年闲置等情况。
作为老城区,海曙区此类公有住房数量众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任务艰巨。为堵住这一监管盲点,海曙区在执法检查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出台了《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办法》,将出借、出租、出售等行为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按照新规,今后,海曙区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等组织,其所有房产在房屋出租之前,必须先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理房屋出租审批手续,取得房屋出租的合法依据。房屋出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定,最长不超过3年;房屋闲置一年以上的,单位需出具书面说明材料;闲置两年以上的,则由区国资办进行统一处置。合同必须明确不得随意转租。
房屋出租以公开招租的方式为主,房屋租金须随市场价格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房屋出租单位租金收入必须使用有效的票据,租金必须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租金、租期、出租对象等情况必须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同时对此类房屋的出借、出售行为作了规定。
“各单位如能全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租金总额至少可上涨10%。”海曙区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西门街道提前试点运行,半年左右就取得了良好效果:该街道拥有各类公有房屋100余套,建筑面积7000余平方米,通过制度化运作、科学化管理,半年房屋租赁收入比上一年同期增收30万元,增幅达20%,推进了街道公有房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民生事业的双赢发展。
宁波日报海曙记者站许玉芬 记者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