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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撞身亡 工伤、交通肇事可双重赔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1-22 08:19:32

  中国宁波网讯 女儿去宾馆上班途中被撞身亡。悲痛之余,安徽的老张陷入了思索:女儿的死是工伤吗?交通肇事赔偿后,宾馆还能按工伤再赔付吗?

  遇难者家属要“讨说法”

  老张说,去年12月16日那天,慈溪正好下了一场雪。21岁的女儿小凤推着电动车去慈溪长河宾馆上班,结果被一辆拖拉机从后面撞倒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付了32万元。

  “女儿在上班路上被撞的,应该算是工伤。但宾馆只肯赔3万元,太不合理了!”老张对记者说,自己身体不好,妻子无劳动能力,女儿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她这一走,家里的担子更重了。来慈溪前,老家律师告诉过他,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属于两类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同时赔偿,有些省就明文规定可以一起赔。

  宾馆方坚持“就高原则”

  记者随后联系了长河宾馆一位方姓负责人。方小姐称,小凤的确是在上班途中出的事。宾馆方面就赔偿问题已经咨询过相关部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者比较,采取就高原则,不够的再补差额。

  方小姐说,交通事故赔偿金最终协商下来是32万元,要高于工伤赔偿的17万元,所以就以交通肇事赔偿标准来进行赔付。宾馆方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补偿了对方3万元。

  长河镇劳动保障所的徐副所长称,个别省确实可以同时赔偿,但浙江省明文规定“总额补差”,就高赔偿。

  律师认为“应该有条件地双重赔付”

  针对此案,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谈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双方观点都有政策可循”。我省早在2003年颁布的浙政发〔2003〕52号文件中,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待遇的确有按“总额补差”的办法。不过,在2009年7月31日我省颁布的浙政发〔2009〕50号文件第三条中已经将有关“总额补差”的办法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黄律师解释:“也就是说可以双重赔付。”她称,该文件同时规定,“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也就是说我省实际上属于有条件的‘双重赔付’,对应本案中则应扣除医疗费。”

  记者日前从慈溪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劳动仲裁部门已受理这起案件。(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单玉紫枫)

【编辑: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