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大病重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综合减负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指门诊累计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内医疗费)和个人承担(指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的医疗费累计在3000元以上部分可以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90%,如果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已被历年账户抵扣的,已抵扣部分也纳入减负补助。
综合减负按医保年度每年补助一次,参保人员每个医保年度综合减负应补助金额在次年度的7月1日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计入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银行一次性提取。
市级统筹政策实施后,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综合减负仍按原办法继续实施,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综合减负办法自2011年5月起实施,即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中符合上述标准可享受减负补助,2012年7月1日后应补助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