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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 谨防企业将工资变身“年终奖”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1-26 07:41:16

  昨天,北仑区的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与原供职单位因年终奖发生的纠纷:去年初至去年10月底,陈先生曾在北仑某物流公司工作。根据他与公司约定的协议,他每月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构成。

  去年9月底陈先生辞职离开公司。最近,他听说该公司向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他认为自己也应享受这一收益,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金额多少均属企业自主管理范畴,需根据员工全年的综合表现考评核定后确定,陈先生只在公司工作了10个月,公司不向他发放年终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年终奖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报酬”

  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律师介绍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并非法律术语,习惯上是指用人单位在岁末以奖金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一种特殊劳动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但年终奖不同,它虽然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但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成果的一种特殊的肯定,带有奖励的性质,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发放,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年终奖与多种因素有关,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的盈利状况等,其发放依据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年终奖纠纷,并提交司法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无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制订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会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

  谨防企业将工资变身“年终奖”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就遇到一个问题:对年终奖是否只能消极地坐等,用人单位会不会以此来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叶明律师提示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劳动者必须认真研究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明确自己的收入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劳动者日后争取自己权利的效果。劳动者在进入一个单位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就年终奖作出承诺,劳动者应当要求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中,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就有了解决的依据。

  一些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细分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可能写入员工手册中,因此,劳动者应熟悉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年终奖,最需要引起劳动者关注和警惕的是,谨防一些企业将工资变身“年终奖”。在法院审理的一些劳动案中,曾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出取一部分“暂存”在单位,年底时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形式的所谓“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用人单位明显是在变相恶意拖欠工资。对此,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要求企业加付赔偿金。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书面的年终奖纠纷,究竟如何解决为好,叶明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双方进行协商,也可要求劳动部门协调,以求达到一致意见,走司法途径并非最好的方法。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