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说好维修价格,但在修车过程中又告诉你增加了维修项目;配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汽车维修行业乱象不少。记者昨天从市交通局获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列为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拟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予以监管,现已形成初稿。
记者看到,《条例》初稿涵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维修价格监督、使用配件管理、维修质量纠纷解决等方面。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条例》初稿中提出,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也可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知情人士透露说,该《条例》一旦通过,市政府1998年6月11日发布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很大可能同时废止,汽车维修将戴上“紧箍咒”。
比如,针对维修质量问题难以查明,纠纷解决困难的问题,《条例》初稿第三十八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途径和调解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设定了投诉案件处理的期限。对维修质量责任的认定问题,《条例》初稿则规定应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技术鉴定,以确保检测的公正性。
以前,汽车维修业除非自身经营不下去,基本上是“只进不出”。对此,《条例》除了专门设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外,还专门设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对经营者的五种严重情形,设定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万辆(汽车86.04万辆),且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机动车维修行业也迅猛发展,全市拥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户)3964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
目前,《条例》已经形成初稿,具体内容请广大市民登录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www.ningbo.gov.cn)和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www.nbfz.gov.cn)查询,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初稿没有对洗车业务作出相关规定。
宁波晚报记者 吴明京 通讯员 李韬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