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了解到,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根据办法规定,宁波全市范围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人需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先提交申请材料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但不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违反此项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
宁波日报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王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