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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劳动纠纷下降但新形式出现
稿源: 北仑新闻网  | 2011-02-16 11:36:37

 

  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卢江丽 通讯员 郑智杨 张怡)近日,记者从北仑法院了解到,去年该院受理劳动纠纷案396起,比前年减少17.8%。劳资纠纷案的总数虽然在减少,但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纠纷,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金额不同起冲突,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以及因劳务分包引发用工纠纷。

  案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理解不同起冲突

  2007年8月,江西人段维到北仑一家浴器生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工时实行月综合工时制度,但未约定计件定额。2009年12月,段维离开该公司,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不久,段维将该浴器生产公司诉至法院,称自己上班期间每天加班,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8点或者晚上8点至早上8点两班制,双休日也如此。每月平时加班88小时,双休日加班时间为96小时,但公司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现要求该公司支付2007年8月到2009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5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维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但双方劳动合同未明确计件定额,没规定生产产品数量和单价,月基本工资也未约定。故认定计件工资中应该已包含加班工资,计件工资总额中扣除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月基本工资后,剩余的作为加班费。按标准计算,浴器生产公司应支付段维加班工资为9700元,现在该公司已支付原告加班费1.9万元,段维已超额拿到了加班工资。最终,法院驳回段维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按照基本工资折算的。但不少劳动者却以实领工资计算,结果发现到手金额与自己计算的有较大差距后,就认为是用工单位恶意克扣加班工资。

  案例二:工伤补偿款协调不一引发争议

  湖北人戴闻是北仑一家物流公司的配送员。2009年3月6日,他到该公司工作,当时还刚过试用期,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9日下午,戴闻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认定为工伤六级伤残。

  戴闻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一部分费用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另有一部分自己垫付,总费用近20万元。戴闻认为自己在厂区内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该也支付部分医疗费,但事实上,他却没有拿到公司的工伤补助金。

  去年初,伤愈的戴闻将所在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16万余元。而该公司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戴闻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部分赔偿,公司只需承担差额部分,16万余元已远超总额补差数额。经法院调解后,物流公司同意支付给戴闻各项工伤补偿款7.6万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工伤补偿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在劳动关系存在时,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必须给予一定赔偿。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劳动关系,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将给这类纠纷案的判决带来难度。

  案例三: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用工纠纷

  王林来自云南,去年5月15日与江东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具有核定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资质等级许可,并承包了北仑一家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该公司将王林派往建筑工地工作。5月18日,王林在北仑区泰山路与太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同年6月12日,其家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林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一定赔偿金。仲裁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家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赔偿,遂上诉法院要求判决公司与王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时认为,王林是与第三人,即人力资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现王林家人向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建筑公司主张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王林方应向劳务分包企业主张权利。最终,法院确认建筑公司与死者王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实际用人单位将业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后,劳动者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应确定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伤赔偿方式等。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应与劳务分包企业交涉。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