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陈旭、郑瑞法两位同志因任职年龄因素,已向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
接受陈旭、郑瑞法两位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