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邬和民、陈炳水两位同志因工作需要,已向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
接受邬和民、陈炳水两位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