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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下发甬版"限购令"实施细则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2-28 08:20:01

  新购住房有哪些流程如何申请?

  购房人可按以下步骤实施:首先向拟购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该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然后,购房人凭此证明新购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拟购住房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由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解放南路259号)统一受理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其他行政区域的,由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

  家庭住房情况核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以及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均可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纳税证明。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还需提供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购房有哪些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宁波日报记者 王 岚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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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