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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企平代表:学校处分学生应引入事前正式听证程序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04 09:01:34

  傅企平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中应增加“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自我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质认、确认权;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出具具体的处分决定书,其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明确处罚通知和送达期限,明确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