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北京电 “解救被拐卖乞讨儿童,在公安等部门介入后,各方面群策群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儿童被拐卖问题,则应从立法层面着手,确立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以代表建议形式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建议。
我国对保护儿童的利益一直十分重视,《宪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利益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上是以成人为核心的,未对“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如离婚诉讼案中未设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接受父母对子女的安排方案,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保护儿童利益。又如有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不让对方探望子女,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来保护儿童利益。
从立法上确立儿童优先原则,是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彻底破解儿童被拐卖问题的根本所在。傅企平建议,要在离婚诉讼案中增设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参与诉讼。要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父母应依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行使对子女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要在《民法通则》中增设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报告,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人缺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原监护人并指定监护人。(宁波日报记者 龚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