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有房人士近期想买房,像是在刀尖上跳舞。在镇海,有一位女士顶着政策风险购买第3套房作投资,结果“禁购令”一出,遇到办不了证的尴尬,而卖房人又不同意退还定金,她现在还得打官司来解决麻烦。
这位姓刘的女士和她丈夫收入都很稳定,家境殷实,有些闲钱想投资。去年9月,经中介机构介绍,她看中了镇海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大小合适,出租容易,也便于再次转手。经一番讨价还价,她和老房东以68万元成交,当即签订下房屋买卖协议。
“银凤晓月”是一个拆迁安置小区,她与老房东签约时,三证都没做出。为此,她跟老房东约定,先支付定金8万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剩余房款。为防止生变,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至过户时,如遇实行新的住房交易政策,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不作违约处理,并就此解除合同,已付的定金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今年2月,“银凤晓月”小区的三证陆续分发到业主手中。2月17日,老房东领到了三证,就立即和刘女士联系,希望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15至20日内办妥过户手续。当时正逢“国八条”限购令实施,宁波的“禁购令”也自2月20日起施行了,刘女士已经拥有2套住房,根本无法办理第3套房的过户手续。
老房东认为,办不了过户手续,原因是刘女士自己购房太多,他本人可没有过错,据此拒绝向刘女士退还8万元定金。刘女士希望与老房东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南辕北辙。协商无果的刘女士只得在镇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老房东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她退还8万元定金。
目前镇海区法院已受理这一诉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刘女士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回定金,“因为双方签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国家政策可能发生改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钱拿回来的概率大,但上法院毕竟挺折腾人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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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2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在限购住房的基础上,对部分家庭还实行了禁购政策: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宁波本地居民将不得新购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通知》还规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购房。
宁波晚报记者 袁妙飞 通讯员 孙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