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提高。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宁波晚报见习记者 罗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