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景锦 通讯员 华松权)2010年我市发生了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典型的案例?昨天,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10年度十大消费侵权案例,并作出评析。
这十大消费侵权案例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热点、大宗消费品汽车;季节性热销商品,如电暖袋、鞭炮;当前消费纠纷较集中的预付卡、美容等服务。这些案例涉案金额少则千元,多则数十万元。
案例 1
2010年4月27日,消费者何某在某汽车4S店购得某品牌汽车一辆。5月5日,汽车在上完牌照途中,前发动机仓无故冒浓烟。后经调解,4S店同意调换同型号、同款式新车一辆,并承担所有费用。
点评:汽车属于《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畴内商品,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购车只使用了8天,行驶不足一百公里,换车属合情合理合法。
案例 2
2010年4月20日,消费者戴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斯柯达明锐汽车,提车回家后发现左后车门有喷漆过的现象。经调解,汽车公司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颜色新车一辆。
点评:本案中,虽然汽车经销商尚未构成欺诈行为,但却故意隐瞒质量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案例 3
2010年9月,消费者蔡女士将轿车送到龙山一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后发现车子部分部件并未按要求予以更换。经调解,修理厂愿意按维修清单要求进行重新修理。
点评:普通消费者对汽车知识的掌握程度极其有限,而车辆鉴定需到专门的鉴定机构,程序繁琐,修理厂正是利用这些“弱点”获取非法利益。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保管好维修发票,提车过程中要仔细核对维修清单。
案例 4
2010年6月,消费者应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了一辆高尔夫轿车,使用三天后发现后备箱盖渗水。经调解,经销商免费负责修复后备箱渗水故障。
点评:在目前国家未正式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前,汽车经销商应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5
2010年1月23日,陕西消费者王某在使用电暖袋时发生爆裂,导致其妻身体多处烫伤。经调解,生产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83000元。
点评:《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义务时,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案例 6
2010年2月,长河镇消费者刘某购买的热水袋出现破裂烫伤了小孩。经调解,由零售商及批发商共同一次性补偿投诉人刘某1000元。
点评:《消法》第18条规定,产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 7
2010年2月,消费者康某在燃放所谓的“无烟鞭炮”时,引起仓库火灾,损失高达40万元。经调解,经销商补偿消费者3万元。
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案例 8
2010年6月,观海卫镇消费者刘某在当地一家名为“缘安堂”的店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减肥服务卡,几天后发现该店关门走人。经调解,店主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1000元。
点评:预付式消费是现今比较流行但又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消费方式,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难度。消费者选择这种消费方式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选择无营业执照、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或促销力度超大的商家。
案例 9
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间,消费者陆女士在浒山慈甬路一美容院做美体服务,前后花费近2万元,却无法达到店方所承诺的功效。经调解,店方一次性退回陆女士11160元。
点评:经营者和消费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如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质量的违约责任。
案例 10
2009年12月,消费者岑某在慈溪市浒山某美容美甲店做左脸部去痘并美容修复时引起感染。2010年,经调解,店方向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5000元。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