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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商部门陆续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3-21 07:50:21

  中国宁波网讯 随着春耕大幕拉开,我市工商部门陆续在全市范围开展针对“损农”、“坑农”行为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商部门提醒农户,农资是唯一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生产资料,使用时应保留少量样品和购买凭证,以作维权依据。

  象山、宁海、江北、鄞州等地是我市农业覆盖范围较大的区域。工商部门对农资经营单位分别从进销台账、商品分类、农资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经营的化肥品种、种类进行登记、拍照,以备下一步农资抽检;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和完善“两账两票、一书一卡”、购销台账、种子留样备查制度;深入农田,询问农户春耕过程中关于农资商品的使用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给农民传授真伪农资识别技巧,确保春耕农资使用安全。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农资店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小型包装农用化肥的登记证多为临时性,部分产品登记证已过期但仍在销售;二是商品明码标价不齐全,农药摆设分类不清晰,没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三是部分农资店涉嫌销售套牌复合肥,很多本地生产的复合肥仿冒进口产品;四是台账登记保管不规范,部分农资店甚至尚未建立进销台账。

  工商部门提醒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首先要选择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正规农资经营门店和经销单位。购买时要认真查看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例如购买化肥时应查验有无合格证、肥料登记证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使用说明等。对经营种子的,除营业执照外,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在购买农资时,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并要求农资经销商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农资是除生活消费品外,唯一受《消法》保护的商品,农户在农资维权时除保留购买凭证外,还应保存少量的样品,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才能有据可查。

  宁波日报记者张燕 通讯员金二春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