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自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1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来,已有4个多月时间。然而,我市工商部门近期开展的合同违法专项检查却显示,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在部分行业中仍然有较多存在。
洗衣单规定
衣扣、装饰品损失店方不负责?
镇海工商分局在对辖区的洗衣行业检查中发现,洗衣店给消费者充当简易合同的洗衣单大多“霸气十足”。如不少洗衣单上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洗涤中造成衣扣、装饰品和衣袋内物品的损失,本店概不负责”、“本店不承担在处理中损坏衣服的责任”等。另外还有部分洗衣条款过于简单,没有对注意事项进行细化、量化,这也极易引起纠纷、造成争执。
针对这一状况,镇海工商分局近期已着手推广洗衣行业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家具买卖合同
家具表面、玻璃、灯具不在保修范围?
余姚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家具买卖合同问题条款也有不少,具体包括:“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客户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等。
对此,余姚工商分局指出,按《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家具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名贵硬木家具和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两年。
而对于定金,《担保法》也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汽车销售
汽车不能如期交付经营者概不负责?
近期,江东工商分局特别开展了对汽车销售、预付式消费合约等格式合同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有不少汽车销售企业向购车者提供的购车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因汽车制造厂或政策原因导致汽车不能如期交付的,经营者概不负责”。对此,工商人员认为,这其实是经营者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完全是违法的。
工商人员另外还在不少商场、超市的店堂告示或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之类的条款,仍然有较多存在。另外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较为多见的问题条款还有“不得退费、不得转让”等。
宁波晚报记者 周立明 通讯员 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