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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部分行业格式合同条款霸道依旧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3-22 07:45:40

  “本店不承担在处理中损坏衣服的责任”,“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因汽车制造厂或政策原因导致汽车不能如期交付的,经营者概不负责”……

  自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1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5个多月,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是否还存在?日前,笔者随同工商人员检查了市区多个消费场所发现,部分行业合同格式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洗衣行业简易合同推卸责任

  作为投诉热点的洗衣行业,纠纷主要集中在送洗衣物出现变形、破损、串色、褪色、缩水、丢失等情况。镇海工商分局在对辖区的洗衣行业进行检查中发现,这些充当简易合同的洗衣单“霸气十足”,如“在洗涤中造成衣扣、装饰品和衣袋内物品的损失,本店概不负责”、“本店不承担在处理中损坏衣服的责任”等均被标注在条款中。也有部分洗衣条款过于简单,没有对注意事项进行细化、量化,极易引起纠纷。

  对此,镇海工商分局正着手推广洗衣行业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新格式条款将从内容上和主体平等性方面进行改进。如对衣物的损坏程度作了明确细化,推行保价约束,明确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额度。

  家具买卖合同条款违规

  余姚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家具买卖合同问题不少。诸如“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客户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签订订货确认书后,所需商品不能更改更换”等条款均有发现。

  根据不久前出台的《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具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名贵硬木家具和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两年。对于定金,《担保法》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另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签订订货确认书后,所需商品不能更改更换”的条款根本站不住脚。

  汽车销售、房产中介合同转嫁风险

  江东工商分局加强了对汽车销售、预付式消费合约等格式合同的专项检查,共检查汽车4S店14家,房地产销售、中介企业8家,美容美发、足浴等预付费式消费经营店27家。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合同进行了修改或正在修改,但仍有部分经营者继续使用违反规定的合同。

  对“因汽车制造厂或政策原因导致汽车不能如期交付的,经营者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工商人员告诉记者:“这其实是经营者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是违法的。”另外,商场、超市的店堂告示或预付费式消费合同中出现的“最终解释归本店所有”的条款,排除的是消费者对合同的解释权;“不得退费、不得转让”条款,排除的是消费者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目前,江东工商分局已对相关经营者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告诫书》,并将于近期在辖区所有汽车4S店推广使用《宁波市汽车买卖合同》。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通讯员 蔡国鹏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