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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宁波卖房已基本做到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1-03-23 08:21:4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天宣布,发展改革委已于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发展改革委表示,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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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城商品房销售基本已做到明码标价

  中国宁波网讯“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内容,我们基本上都已经做到了。”鄞州区一在售楼盘销售负责人昨天对记者表示。

  发改委该份规定,主要关涉四部分商品房销售信息。其一是价格信息。记者注意到,该楼盘的售楼处墙上有公布每套房源的售价,而购房者可享受的优惠折扣,以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包括因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不同而优惠幅度不同等内容,也在售楼处进门处的广告牌上标示清楚。其余如物业费收取标准等,也已公示。

  其二是测绘信息,包括每套房源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等。市建委去年底已下发通知,要求开发商自2011年1月1日(含)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测绘成果应在售楼处向购房者进行公示;而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则应在交房现场公示其实测绘成果。目前,本地楼盘一般都会在售楼处公示这些信息。

  其三是相关证件,包括预售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这些证件,在该楼盘售楼处也已上墙。

  其四是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市建委早在去年4月1日即已通知执行。当时要求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去年6月23日出台的“甬21条”中,又将公开销售的时间缩短至取得预售证10天内。不过,对这一规定,部分开发商未严格执行,也因此受到了市建委的查处。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目前本地在售楼盘均会标示哪些房源已售,但到底这些房子是不是真的已售出,购房者无从查证。同时,本地楼盘基本没有标示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而这,恰恰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信息之一。“但愿5月1日,有关已经卖掉的房子的这些信息,开发商能够让我们看得见,而且能做到确实不假。”一位有购房意愿的林姓市民,昨天对记者表示。

  宁波晚报记者程旭辉 见习记者朱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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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