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3月24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吴小玲)记者今天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和9.5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为10.7元。
据悉,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