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宁波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全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上涨到1310元和1160元两档,涨幅分别达19.09%和18.37%。
根据《通知》,2010年全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和980元两档,此次调整后,将分别上涨210元和180元。同时,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将按10.7元和9.5元两档上调。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两档中自主确定。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将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则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市民,如果员工与企业在4月1日前签劳动合同时,是按照老的最低工资标准,月薪定为1100元,4月1日执行新的标准后,该员工的工资必须自动上涨,直至达到或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春节以后,我市劳动力市场上,企业招聘员工月薪基本超过1310元,一线技工的月工资标准也基本在2500元以上。”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副局长施孟杰说。
宁波晚报见习记者罗湘波 通讯员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