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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难以获取 劳动者想获“提成”羁绊重重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1-03-25 07:49:52

丁安 绘

  “提成”是一种特殊的薪酬,反映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大致相同的意愿。但“提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如何进行具体分配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而引发纠纷也不鲜见。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认为,提成完全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提成的名目、分配比例、取得方式都具有非常大的弹性,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是日后可能产生纠纷的一个隐患,如果因此引发劳动争议,对劳动者十分不利。因此,劳动者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提成”的性质要有清醒的认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提成”中的权责

  胡女士是某公司销售人员,在她的努力下,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胡女士认为,根据她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她5万元的销售提成。但春节前进行财务结算时,公司却拒绝支付这笔提成。针对胡女士提出的异议,公司表示,销售提成是对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的一种奖励,销售人员有责任及时收回货款,但胡女士虽然促成了那份合同,公司也把货发给了对方,对方却一直没付货款,因此,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提成。

  法院审理了胡女士与公司之间的这起纠纷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提成的支付条件与销售人员的义务约定不明确。因为劳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规定,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胡女士不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表示货款的回收要由销售人员负责,因此,公司应向胡女士支付提成。

  这起案件中,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关键在于提成的支付条件。法院民事庭的法官特别提醒说,劳动者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对于涉及“提成”的内容要特别谨慎,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难以获取的证据

  王先生在某设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去年年底,因要求公司支付46000元的提成被拒,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王先生的说法,两年前,他主持完成了5个项目,公司曾向他支付过项目提成,但这次完成工作后,公司却没有支付。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他向法庭递交了复印的领款证明。

  公司则另有说法:双方对是否有提成并未明确约定,公司实行的是奖金制度,奖金的发放是根据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两年前,公司确实因王先生主持完成项目有功向他支付过报酬,但那是奖金,而非提成。由于设计公司否认双方有提成约定,只承认有奖金制度,原告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领款证明又为复印件,且没被设计公司承认,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的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法院只能判决王先生败诉。

  本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约定以提成作为报酬形式,但对提成的标准、具体的计算方法却心中无数。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有意无意模糊报酬的具体构成要素,这样,当双方出现相关纠纷时,劳动者将无法有效和正确举证,甚至根本拿不出证据,这样,法院也就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有过提成约定,更无法确定具体的提成数额,这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这位法官说,劳动者在平时要养成一种习惯,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弄清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报酬究竟是工资、奖金,还是根据约定按比例支付的提成等,必须有明确的说法,避免吃了亏却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黄金锦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