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购买墓位须分“三步走” 遭遇乱收费可举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1-03-26 07:22:02

  中国宁波网讯 清明期间祭扫高峰到来,今天市民政部门向市民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坚决制止公墓管理乱收费。市民政部门还提醒市民,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购买墓位须分“三步走”:第一步,要求公墓单位出示《宁波市公墓经营许可证》;第二步,应与公墓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转让合同》;第三步,应取得《公墓墓位使用证书》。

  《宁波市公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有效期为5年。凡未取得《宁波市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公墓(含墓园、墓区)”所建造销售的坟墓均为违法,用户如购买,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市民政部门同时正在推行全市适用的《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今后将作为全市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处理墓位买卖双方纠纷和群众投诉案件的重要依据。

  清明期间,进行祭扫的用户数量多且集中,有些经营者会向用户收取每年度的护墓费(即管理费)、及墓地延期使用费,一般20年为一个周期,超过这个周期才收取延期使用费。

  据了解,以往曾有人冒充管理人员进行坑蒙拐骗,或者经营者进行暗箱操作,不开发票只打白条。民政部门提醒市民,交“两费”时一定要认清人员并认准专营发票。用户付费时可以要求收费人员出示证件,如对费用有疑义,可要求收费者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一定要索取专营发票,如果对方提供的是收款凭证或白条,用户可以拒付“两费”。(东南商报记者 卢科霞)

  -购买墓位须知

  为确保购墓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提醒:在选择购买墓位之前,要了解公墓经营单位是否具有市民政局核发、有效的《宁波市公墓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税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公墓经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据是否是财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时提醒广大购墓者,要提防周边人员以选择所谓风水墓地、惠佑孙子为由,推销公墓墓位业务,从中捞取回扣。

  我市殡葬管理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江北区民政局 新马路61弄 87665232

  大榭开发区民政局 大榭兴岛南路285号 86769100

  宁波高新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广贤路999号 87902519

  东钱湖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东钱湖茗湖山庄 88366330

  宁波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育才路295号 87140212

  鄞州区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嵩江中路928号 87411098

  镇海区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镇海沿江东路618号 86267439

  北仑区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北仑万湫山南路3号 86781191

  慈溪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慈溪新城大道南路63弄19号 63110573

  余姚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余姚北滨江路317号 62814478

  奉化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奉化西苑路285号 88501051

  宁海县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宁海中山东路86号 65258035

  象山县殡葬管理所(殡葬执法支队) 象山西谷路266号 65739977

  市民政局清明节值班电话:87228084(白天)、87228484(晚上及休息日)。

【编辑: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