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区法院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一个价,实际维修费用却是另一个价,赔偿时应以哪个为准?近日,江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8月,韩某的车被王某的出租车追尾碰撞,致其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事故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对韩某的车辆进行估损,核定韩某车辆修理费为15700元。
韩某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费用太低,不同意在定损单上签字。随后,韩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认为该车辆所需的修理费要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于是,韩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新的核损意见,保险公司未作答复。韩某只得自行将车修好,最终支付了2万多元修理费。
韩某拿着维修发票要求王某及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对方只同意按照原来的定损数额赔付。
无奈之下,韩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所有维修费。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18600元由王某进行赔偿。
主审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定损,仅能够对损失程度和范围进行估算,因此定损金额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存在一定出入。如果实际修理费用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修理费用理赔,但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本案中,对于韩某提出的重新核损意见,保险公司既不予答复,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修理费用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足以证明车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法院对韩某主张的修理费数额予以确认。
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 通讯员晓晓 刘丹